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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恢209号

郑州市管城区圃田农村信用社申请王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圃田农村信用社,王立峰,牛臊群,王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恢209号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圃田农村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立峰,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牛臊群,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王立鹏,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圃田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立峰、牛臊群、王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年管执字第00798号2006年管民二初字第0085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立峰、牛臊群、王立鹏在银行的存款4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