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于莉莉被执行人王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于莉莉、王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