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748号原告张学康。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现岭。被告丁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康诉被告王现岭、丁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康以被告王现岭、丁艳平全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康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红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