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005号原告常熟市嘉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环路99-60号。法定代表人沈丽华,总经理。被告常熟市信立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曾欲强。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嘉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信立磁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嘉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嘉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1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毛菊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