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68号
原告:王月坤。
委托代理人:莘志兵,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仲兴。
被告:曹波。
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西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管仲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坤诉被告管仲兴、曹波、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月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