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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68号

王月坤与管仲兴、曹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月坤,管仲兴,曹波,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68号

原告:王月坤。

委托代理人:莘志兵,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仲兴。

被告:曹波。

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西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管仲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坤诉被告管仲兴、曹波、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月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