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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执51号

李逵与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逵,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逵,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4********。被执行人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西环二路,组织机构代码69176794-7法定代表人李滨,董事长。李逵与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逵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王之山

审判员 董启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胡 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