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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90号

吴华胜、何伟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华胜,何伟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吴华胜,男,1975年9月21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

被执行人:何伟民,男,1976年10月31日生,住宁都县青塘镇。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吴华胜申请何伟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何伟民应支付申请人吴华胜案款1018800.0元,承担执行费1258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伟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