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吴华胜,男,1975年9月21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
被执行人:何伟民,男,1976年10月31日生,住宁都县青塘镇。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吴华胜申请何伟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何伟民应支付申请人吴华胜案款1018800.0元,承担执行费1258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伟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