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2809号
原告:徐伟。
被告:方伟。
被告:丁学娟。
被告:杭州尚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界首乡云濛村。
法定代表人:方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伟因与被告方伟、丁学娟、杭州尚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一、被告方伟、丁学娟立即向原告徐伟共同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2016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7月5日的利息为36000元);
二、被告杭州尚行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被告方伟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徐伟借款30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2015年11月5日,原告徐伟现金交付10万元借款本金,转账10万元借款本金给被告方伟,于2015年11月6日通过网银转账10万元给被告方伟。被告杭州尚行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被告方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保证人落款处由法定代表人方晖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方伟、丁学娟于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被告方伟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4日。30万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三被告均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伟、丁学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伟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杭州尚行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被告方伟、丁学娟负担,被告杭州尚行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徐伟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方伟、丁学娟、杭州尚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
审 判 员 孙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徐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