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714号之一原告徐晓军。被告董晓波。被告纪懿丹。委托代理人丁璐,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晓军诉被告董晓波、纪懿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271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董晓波、纪懿丹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晓波、纪懿丹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田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桂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