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张杨云,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朱素芳,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张杨云与被执行人朱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0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张利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