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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363号

张杨云与朱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杨云,朱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张杨云,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朱素芳,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张杨云与被执行人朱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0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张利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