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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211号

原荣与万荣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原荣,万荣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原荣,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乡。被执行人万荣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城五一东街。法定代表人牛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荣与万荣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人民币46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21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岳锐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