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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1879号

唐永胜与成文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永胜,成文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1879号

原告:唐永胜,男,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为×××7019。

被告:成文栋,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4754。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胜诉被告成文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胜于2016年7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永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被告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永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8元(已折半),由原告唐永胜负担。

审判员  黄远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