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1879号
原告:唐永胜,男,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为×××7019。
被告:成文栋,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4754。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胜诉被告成文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胜于2016年7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永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被告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永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8元(已折半),由原告唐永胜负担。
审判员 黄远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