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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511号

王新萍诉穆志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萍,穆志亮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萍,女,汉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穆志亮,男,汉族,住昌吉市。王新萍诉穆志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47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5173元,未执行标的1851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47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吴海喜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恒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