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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8142号

陈训吉与隆朝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训吉,隆朝辉,金泰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8142号原告陈训吉,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冷晓辉,北京市卓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朝辉(北京金牌楼酒楼业主),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230号。被告金泰铉,男,朝鲜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训吉与被告隆朝辉、被告金泰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训吉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训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训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五十七元,由原告陈训吉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九百三十二元退还原告陈训吉。

审判员  翟新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