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549号原告刘长城,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祥,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左后旗吉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长城与被告科左后旗吉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恢复供热,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