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忠,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初中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张良会,女,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初中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代改合,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生,初中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30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8000元,被执行人应支付53050元,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代改合在南华糖业有一笔28849.18元的甘蔗尚未支付,由法院强制执行代改合甘蔗款支付给申请人,剩余欠款24200.82元,由代改合砍伐桉树于8月30日前支付。若到期不支付,则将承包土地一次性条件归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此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执行员 段培江执行员 张文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