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034号原告韦小明。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采德。被告太仓丰溪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采德。被告徐宁。
原告韦小明诉被告周采德、太仓丰溪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原告韦小明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2元,减半收取455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26元,由原告韦小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