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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催6号

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顾萃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催6号申请人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湖塘桥村。法定代表人顾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成,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7749095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朝阳天铭工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即申请人,支付人中国银行无锡港下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9000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梅芳

审 判 员  孙福兴

代理

审判员  高黎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 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