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催6号申请人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湖塘桥村。法定代表人顾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成,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7749095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朝阳天铭工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即申请人,支付人中国银行无锡港下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9000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千里马轮胎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梅芳
审 判 员 孙福兴
代理
审判员 高黎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 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