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武���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南,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小区七栋二单元五楼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580222241X。被执行人,谢汉桥,男,1954年6月9号生,汉族,住武昌区花堤街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5406091219。被执行人,武昌桑达音响商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二号三门。
负责人:谢汉桥,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武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9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汉桥、武昌桑达音响商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汉桥付给李晓南经济损失40000元,被执行人武昌桑达音响商店返还李晓南投资款5733.9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5185元(自1998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1600元,以上款项共计96718.9元。但被执行人谢汉桥、武昌桑达音响商店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汉桥、武昌桑达音响商店银行存款9671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熊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