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牟高强。被执行人毛希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希强的银行存款4290.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谢金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