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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357号

李龙与杨术立、常艳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龙,杨术利,常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李龙。被执行人杨术利。被执行人常艳艳。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杨术利、常艳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冀08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贾瑞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