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771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贾某某,男,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袁某某在开庭前已与被告贾某某在来凤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延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