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582号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方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瑶瑶、范云,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5幢501室。法定代表人谈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泽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庄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