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13013号

许燕良与陈军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燕良,陈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013号原告许燕良。委托代理人马瑞琪,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燕良诉被告陈军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燕良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燕良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