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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执288号

林春发与肖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春发,肖毅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发,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张聪,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肖毅峰,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发与被执行人肖毅峰民间借贷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4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毅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予以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范仪华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