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910号罪犯赵映,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5日本院以(2012)常刑执字第3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赵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且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退赔已履行完毕。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且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退赔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赵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臻
审判员 王晓鸣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