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4民初180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李杰,石家庄市新乐诚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证,均系再婚无子女,婚前双方相互了解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经调解说和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无法挽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婚前经过充分的了解,原告诉称婚前了解较少不是事实,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足一月便同居生活,2010年农历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主张因经常产生家庭矛盾自2015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否认经常产生争执,但认可至2016年8月2日庭审时已分居两个月。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存款。另查明,原告户口及责任田均在其娘家。以上事实,有结婚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沟通不畅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均应珍惜重新组建的家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亦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若在今后共同生活当中,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姚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