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339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高平市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2016年2月25日本院以(2015)高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要求对其罚金2000元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的账户上均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郭某某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执行员 李涛涛执行员 赵文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