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567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关圣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