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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567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567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关圣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