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6民字第379号

郗艳峰与裴仓珍、裴坤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郗艳峰,裴仓珍,裴坤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字第379号原告郗艳峰,农民。被告裴仓珍,农民。被告裴坤杰,农民。委托代理人池亚彬,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郗艳峰与被告裴仓珍、裴坤杰为借款一案中,原告郗艳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景汉

审 判 员  李京华

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