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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24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福建省南平市天晟肉食品批发有限公司、刘剑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福建省南平市天晟肉食品批发有限公司,刘剑平,刘华金,张和良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代表人彭黎勇,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天晟肉食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张和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剑平,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水东兴。被执行人刘华金,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张和良,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申请执行天晟肉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天晟肉食品公司)、刘剑平、刘华金、张和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