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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894号之一

南安市恒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安市恒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恒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成功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37929T。法定代表人陈显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迈,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村,组织机构代码:79835381-6。法定代表人周荣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恒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恒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人民币62813.05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842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登记信息,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在家,去向不明,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恒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