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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宁和平与被执行人运城新世纪中学、焦顺发定作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和平,运城新世纪中学,焦顺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宁和平,男。被执行人运城新世纪中学。。被执行人焦顺发,男。申请执行人宁和平与被执行人运城新世纪中学、焦顺发定作合同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5日作出的(2003)运盐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运城新世纪中学、焦顺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运城新世纪中学、焦顺发账户存款148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运城新世纪中学、焦顺发价值14868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海 斌执行员 康  娜执行员 令狐建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