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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2民初1295号

营口市程威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营口市程威物业有限公司,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2民初1295号原告营口市程威物业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法定代表人谢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女,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李某,男,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程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程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

审判员  李雪冰

人民陪审员  郑 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