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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366号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与孟雅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孟雅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366号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一号同安大厦B座10楼2号。法定代表人景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代理),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小蕊(特别授权代理),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孟雅璇,女,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雅璇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雅璇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