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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920号

贺振坤与环县心香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振坤,环县心香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920号原告贺振坤,男,汉族,1993年6月29日出生,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环县心香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县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郭汉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振坤与被告环县心香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振坤于2016年7月28日以被告环县心香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汉维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振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予以免缴。

审 判 长  敬向琼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