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姚海飞,男,生于1963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王兵与姚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海飞未按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十堰市张湾区水利局应支付给姚海飞工程款中的60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