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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384-1号

王兵与姚海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兵,姚海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姚海飞,男,生于1963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王兵与姚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海飞未按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十堰市张湾区水利局应支付给姚海飞工程款中的60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