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00号。本院已于2016年1月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中森华国际城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中森华国际城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风
审判员 张守炳
审判员 芦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