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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刑初248号

被告人徐瑞凡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瑞凡(曾用名:徐小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瑞凡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瑞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徐瑞凡两次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徐瑞凡在XX县XX镇XX村X组家中,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贩卖100元钱的毒品冰毒。2、2016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瑞凡在XX县XX镇XX村X组家中,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贩卖100元钱的毒品冰毒。

二、被告人徐瑞凡三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1、2016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徐瑞凡在XX县XX镇XX村X组家中的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徐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6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徐瑞凡在XX县XX镇蒋巷子剧团家属院租住房的寝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6年4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瑞凡在XX县XX镇蒋巷子剧团家属院租住房的寝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未成年人)、陈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徐瑞凡被挡获归案,并从其租住房内查获并扣押了白色粉末0.11克及吸毒工具。经尿检,徐瑞凡系吸食了毒品冰毒;经检验,从扣押的吸毒工具上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瑞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现场尿液检测报告,搜查笔录、称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某、何某、梁某、陈某、唐某等的证言,徐瑞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徐瑞凡不持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瑞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徐瑞凡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徐瑞凡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徐瑞凡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考虑其犯罪时年龄较轻,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瑞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0.11克氯胺酮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叶施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