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执1454号

吴江区黎里镇昌谋刀模厂与谷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江区黎里镇昌谋刀模厂,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454号申请人吴江区黎里镇昌谋刀模厂。负责人张昌谋。被执行人谷强。

原告吴江区黎里镇昌谋刀模厂与被告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

一、被告谷强结欠原告吴江区黎里镇昌谋刀模厂货款6375元,被告谷强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30日、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30日之前各给付原告吴江区黎里镇昌谋刀模厂1000元,余款1375元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xxxx1793)。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区黎里镇昌谋刀模厂负担。因被告谷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区黎里镇昌谋刀模厂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75.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该车,故暂无法变现;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鉴于上述情况,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电话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成文

审判员  吴卫忠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