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郑玉玲,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清市众通汽车销售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泽存,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云芹,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宁众云,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玉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