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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2280号

苏某甲与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280号原告苏某甲,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苏某乙,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6年8月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具体去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判员  罗志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