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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刑初346号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装潢。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华山、赵峰,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广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赵华山、赵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在兴化市城区以乘人不备的方式抢夺作案3起,其中抢夺既遂2起,抢得现金、手机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970元;抢夺手机未遂1起,价值人民币4240元。分述如下:1.2016年4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至兴化市至尊娱乐会所东门内一楼楼梯上,乘被害人刘某不备欲抢夺其手中1部苹果6SPLUS手机未遂,价值人民币4240元。2.2016年4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至兴化市至尊娱乐会所东门外走道上,乘被害人曾某不备,抢得其拎包1只(价值人民币95元),包内有人民币60元和苹果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6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20元。3.2016年4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至兴化市板桥步行街香琴足浴店内,乘被害人施某不备,抢得其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1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抢得的苹果6PLUS手机退还给被害人施某;另退出赃款人民币900元,已发还被害人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曾某、施某的陈述;证人胡正法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与情况说明、扣押与发还清单;被抢物品物证照片;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中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锦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