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游某,男。本院在执行林某与游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游某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宇 来源:百度搜索“”
林某、游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游某,男。本院在执行林某与游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游某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