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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127号

林某、游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某,游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游某,男。本院在执行林某与游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游某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