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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237号

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237号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202420086357r。法定代表人黄朝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温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尾巴黄石港区政府旁。经营者姜金敏,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沈家营沈下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2********。委托代理人李轩,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反诉原告)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当事人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黄石港区一条龙酒店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反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阮 珊

人民陪审员 刘 宪

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卿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