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4刑初159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特委,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特委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胡桃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特委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申请,侦查人员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民警党某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孔特委在成都无意间发现搞展销会很赚钱,于是跟随一个叫“军哥”的人又到了成都市新都区观摩了一次。后孔特委询问询问“军哥”如何具体操作,“军哥”向孔特委详细说明了如何购买产品、如何讲话的技巧,孔特委便决定自己操作。在2015年8月时,孔特委花8万元从成都荷花池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仿造天津市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托玛琳”子母被及同品牌抗菌四件套,此外还有香皂、牙膏、按摩梳、养身杯等物。之后,孔特委在确定好游仙区新桥镇作为实施地点后,又电话联系了凌某(女),让其过来帮忙发宣传单、分发物品,并承诺按每天100元标准发工资,另租用凌某的汽车,按每天3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后凌某又叫上了自己的弟弟凌某某,凌某某又叫上了刘某某,同时新桥本地人王某某(女)也以应聘的方式,来分发传单。从2015年10月3日至10月13日,孔特委在游仙区新桥镇粮站内的意见仓库里以“天津市天地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搞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中,以免费送礼品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并通过预定、抽奖免费发放礼品,交纳定金于次日返还的方式取得群众信任,并通过夸大宣传“托玛琳”保健产品的治疗功效的方式让群众对产品产生兴趣。在10月12日孔特委通过抽奖的方式发放“托玛琳”被子后,使21名参与群众全部“中奖”,并收取每名“中奖”人员2000元定金后于次日携款潜逃,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42000元。2015年11月11日,孔特委委托蒋某某(女)退还给被害人代表蒋某某23600元,同年12月14日,孔特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了剩余赃款。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特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绵阳市游仙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关于调取天津市天地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的函,天津市天地恒康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理财卡账户明细对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领条,被害人蒋某某、达某某、聂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何某某、曾某某、童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黎某某、胥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伍某某、陈某某,证人蒋某某、向某某、邓某某、凌某、刘某某、凌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党某某的当庭陈述,鉴定书及照片,鉴定人员说明,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特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孔委特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特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作案工具“托玛琳”功能被仿真品19床、聘书18本、卡片19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胡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诈骗、入户诈骗、携带凶器诈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