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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691-1号

四川德阳安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詹余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四川德阳安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詹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691-1号原告四川德阳安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160号上东尚城1-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2993065T(1-1)。法定代表人李顺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勇、董泽兵,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组织机构代码20515179-7。法定代表人张春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述金,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詹余平,男,生于1970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代理人武思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德阳安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詹余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中德西格姆2#、3#厂房钢结构安装,该工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黔中大道。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