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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959号

申请人李和恩与被执行人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和恩,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959号申请人李和恩,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西庄村李家台子*号。被执行人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唐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许俊胤职务:经理申请人李和恩与被执行人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026号判判决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徐 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郝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