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914号原告徐建军。委托代理人常荣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军诉被告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俞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