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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914号

徐建军与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建军,程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914号原告徐建军。委托代理人常荣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军诉被告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俞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