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002号原告天津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别墅31号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郭浙宁。委托代理人王兵,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涛,单位职员。被告苑文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苑文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